诉讼是从哪个朝代起开始的?
百姓可以打官司
[先写这么多,一会再加] [法制史的问题] 1、[秦朝]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秦律根据犯罪性质及诉讼当事人身份,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以控告者与被控告者的身份关系及侵害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是秦代国家利益至上、父权家长制等原则在诉讼权利规定上的反映。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控诉;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由于这种家庭范围内的侵害行为对国家利益不构成直接重大威胁,因此秦代法律规定对于“非公室告”犯罪,子女、父母、奴妾不得相互为告。 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官府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这种当事人自行呈诉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别,反映了秦代法律打击的重点和主奴、长幼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诉讼中尚无汉代形成的“父子相隐”之律。“非公室”告也不认为是“不孝”之罪。 2、[汉朝]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你说的“百姓可以打官司”,应该包括刑事方面的和民事诉讼吧 。
答:应该是夏朝,最早的朝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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