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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做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性质该如何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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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做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性质该如何 认定?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做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性质该如何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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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6:58:42
  •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一般是对所售楼盘环境的具体描述,并不 必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 材料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或宣传材料中对商品 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受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判断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是否属于要约,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例如,广告称房屋为大理石外墙、每家一个车库、健身房、 会所、管家服务、收视等设施齐全等。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例 如,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配有日本原装三菱电梯两部、二十四小时热水 等。(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 响。买卖双方即使未将对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列入商品房买 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开发商未能履行或兑现相应承 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开发商在销售广告或宣传材料中承诺的相关配 套设施建设,比如幼儿园或小学,可能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则买受人如要求 开发商提供相关配套设施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熊***

    2016-12-03 16: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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