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对临时用电是如何规定的?
供电局对临时用电是如何规定的?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陕价管发[20〇4] 30号及 发改价格[2003] 2279号)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 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 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 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 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 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 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 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供电营业规则》)
答:对临时用电有以下规定:⑴临时用电期限除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 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2)使用临时电源的用电户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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