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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财产其财产权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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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财产其财产权有什么特征?

慈善财产其财产权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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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23:49:26
  •   慈善组织的财产权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慈善组织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慈善慈善财产153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 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 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根据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取 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财 产在管理使用上,既要符合本组织的宗旨,又要符合募捐方案的规定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不得随意使用、处分。
       所以,其财产权利可以定性为受到限制的所有权。二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从财 产来源看,慈善组织的创始财产来自捐赠,不是投资,不 同于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创始财产的提供者)对慈善组织都不享有股东权利。从财产 目的来看,慈善组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慈善组织是 代表广大社会公众管理和使用财产。
      基于慈善财产权这种特殊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 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法虽然没有明确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但其社会公共属性是不能抹杀的。三是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分配、不返还。基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分配、不返还,要从始至 终用于慈善目的。
      首先是不分配。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私分、挪用或者 侵占慈善财产。捐赠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会员向慈善组织缴纳会费,是所有权的完全转移,不享有从该财产上 受益的权利;理事代表公众利益来承担财产的管理使用职责,也不能从慈善组织的财产上获得收益。
      
      其次是不返还。 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 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根 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 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冯***

    2016-12-03 23: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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