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特别强调,特困人员供养要与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 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制度衔接不同于制 度合并,而是强调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 度,要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和功能,一并发挥作用,协同解 决特困供养人员的多方面生活困难。
《暂行办法》将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的审 批程序统一起来,规定为“本人自愿申请一村民委员会民主 评议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使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更加规范、便捷。同时,为了避免申 请人因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或不会书写等原因而无法提出申请,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从落实《暂行办法》要求、 维持政策延续性以及进一步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各地在实 际工作中应该拟订相对统一的申请表格,对于不便提交书面 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口述申请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