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 483号)的规定:①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 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全部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 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 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②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 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 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 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 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④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 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2)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 641号) 的规定,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暂不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 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 税所得。
(3)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 6«号) 的规定,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
(4)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 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
答: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详情>>
答:需要缴纳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所得税,需要看股权转让是否有溢价,如果没有溢价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有溢价,对溢价部分的百分之二十需要缴纳所得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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