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 71号)的规定: (1)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 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 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 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人的管理,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 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人。 (2)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 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 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 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