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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同学的九刀有社会危害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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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22:49:51
  •   汪同学的九刀有社会危害性吗? 
    我为汪同学辩护 
        昨天刚刚看到新闻调查节目讲了留日学生汪某在机场将母亲刺了九刀,扬长而去。乍一听很是惊讶,但是仔细考虑觉得很是不可思议。我当时有三个问题:1、儿子刺母基本是难以出现的,如果真是一时气愤也最多刺一刀而已,刺了九刀,难以置信,世上会有这样的残忍儿子?2、刺了九刀之后扬长而去,一般激情伤害都是处在一时气愤,并不会期望发生惨烈后果,刺伤母亲之后,毫无震动悔悟,看着母亲在血泊中挣扎,很难相信汪某是个处于正常状态下的人。
      3、儿子当时和母亲没有什么纠纷,母亲也是一直很疼爱这个儿子,这里面不存在行凶的动机和诱发因素,出现血案令人不解。 看了新闻调查的后面的介绍,我算明白了。汪的姑妈说,这个孩子不是坏孩子,在日也是自己打工的,他的脑子有问题。还说,汪从小就总是感觉耳朵里有人说话,回国前日和姑妈电话中或哭或笑,而每次姑妈问他为什么哭为什么又笑,主持人不无幽默的说他的回答令人战栗,他说,我刚才哭了吗?我刚才没笑啊。
       至此,应该很清楚了,汪,有精神障碍。 公安部门目前的回答是,尚不得知行凶动机。 作为法律工作者很清楚,一个正常的行凶案,公安可能在五分钟之内就会弄明白凶嫌的动机,而讯问了数日,竟不掌握动机,其背后的答案是什么?我想有理性的头脑会判断。
       有人说,现在还没有鉴定结论,无法证实汪有精神问题。 那么笔者就以汪没有精神障碍为前提发表一下量刑定罪的意见。 1、 系故意伤害罪,无故意杀人动机和目的。 2、 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 3、 被害人其母亲请司法机关放人从轻发落,可以从轻。
       4、 无显著社会危害性,应当从轻减轻。 结论,故意伤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处理即可。 对于汪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系一个主要焦点,我发表如下观点。 事发后,媒体社舆铺天盖地的责骂汪某,各路记者蜂拥而至企图挖掘出来什么爆眼球的消息,然而,令这些长舌记者失望的是,汪所谓的娇生惯养,自小顽劣的事迹并不突出。
      各种批判文章大体都围绕着,不孝不仁,娇宠所致等主题。汪同学一夜之间仿佛成了中国历史上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大逆子,还有人责难汪母:“汪九刀”的母亲就是这样一个人,孩子永远是正确的,溺爱的结果是孩子变得老子天下第一,养成“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狂妄心态。
       在这里我可以引用法国社会学名著乌合之众的说法。 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在这方面,就像许多其他方面一样,群体中的个人类似原始人。……群体情绪的简单与夸张所造成的结果是,他全然不知怀疑不知事物普遍存在不确定性的可能。
      他就像女人一样,一下子就陷入了极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冯克利译第67页) 我还看到了中国法院网上一篇同仁写的文章很是赞同,“这是一令人匪夷所思的极端个案,从这场悲剧里,旁观者无论是身为父母的还是作为子女的,许多人开始从愕然到反思与追索,但无论如何反思,都应建立在所有事实都已清楚的基础上。
      因此,民众需要尊重事实本身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而不是以围观者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不以自我观点抹杀复杂的现实,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社会群体很多时候并不有真正的热情去关注案件本身的细节,他们没有什么责任感,甚至道德上也处在一种有罪推定的习惯意识中。
      在那些亢奋或者冷漠的看客眼里,除了窥视隐私、指责他人的乐趣和有罪的推定,很难期望他们对本案得出什么深刻的公正的裁量。 一个理性的法官就是智者,智者可以参考但是不能采纳无理性的群体意见。 我们所看到的舆论的确已经对当事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二次伤害,就像汪同学的姨夫所说,他们的心情很纠结,他们需要社会正确的及时的援助,但是现在社会所给与的却只是指责和批判。
       我倒要反问一句,那些自以孝子自居的人那些自以仁义自居的人,你们的口舌为何不能留些情,不要把别人想的太坏,不要把人家的母亲想的太蠢,什么溺子如杀子,此时不需要这些教育家言论,因为这个事件完全是偶然性的,而不是所谓的溺子导致的悲剧。
      你们是不是应该体味一下这个受害的家庭最需要的不是指责而是善意的帮助和爱心。 汪同学的行为是有针对对象的,是对其母亲,而不是针对社会的每个人,而针对母亲的这种行凶,暂不讨论是否属于精神障碍,这一行为也不具有什么恶劣典范的影响,不会有人因为这件事情的发生而效仿。
       可以这么说,这件事情是一个家庭事件,如果无法查明动机而受害人又要求从宽,那么社会、公权是无权以危害社会为由对其予以重处的。 反之,如果动机查明,受害人也认为儿子实属逆子,无可救药,可杀,那么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从重。
       鉴于目前的情况,汪母,汪姑母,汪的众多亲属,皆认为汪无罪恶,故,即使没有精神障碍的鉴定结论,对其也应当从轻处理。 笔者建议,如精神鉴定正常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处理。如鉴定结论存在精神障碍,即使精神障碍轻微,也应无罪。
       鸣谦居士 2011-4-18 笔者毕竟不是写辩护词,在此也顺便谈点法律之外的玄说。 佛言,三世因果。汪同学刺母时头脑一片空白,自小感到有人耳语,或哭或笑皆不自知,这在医学上解释为精神障碍。从宗教灵异学说上解释,其实这是前生与其母有恩怨的冤魂债主附于汪同学,也或汪同学与母有一命怨。
      其实这类事情很多,佛言人生有八苦,其中一苦就是怨憎会,也就是民间所说的不是冤家不聚头。很多现代医学治疗不了的精神疾患其实都是前世今生的业障所致,帐还不了,债主就会跟着,就是这么简单。因此要说,行善不仅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天地有神明,作恶不得逃。
       。

    甜***

    2018-01-31 2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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