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环境僳护法》对引进外来物种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修订后的《环境僳护法》对引进外来物种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引进外 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本款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我国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问题比较严重,全国各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均有外来入侵物种,外来人侵物种不仅对生物多 样性造成危害,也对经济发展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影响。
环境保护部于2003年和2010年颁布了两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例如,《植物检疫 条例》第12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建议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进行调查、观 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渔 业法》第17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 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 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 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 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动物防 疫法》第46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 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防治病虫害及与杂草 检疫、保护人类健康等方面,没有充分包含对生物多样性、生态 安全或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的相关内容。修法过程中,有的意见 提出,本法有必要规定防止引进物种等行为对生物多样性造成 破坏的内容,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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