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赔偿案件中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侵权赔偿案件中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 人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 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 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进行了大量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3月8日制定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 了认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第二 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 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 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 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 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 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 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 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本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因产品侵权致使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 权、人身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救济方 式,受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产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 的。
问: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答: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