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 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4 5000以上-1000O (含l0000) 0。
5 5 10000以上 0。 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
6万元 (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 (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 (40000-10000)万元×0。
1‰=30000万元×0。1‰=3万元 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 国资办发[1997]53号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意见 国家计委: 你委拟与我局共同规范评估收费的意向,我局作了认真研究,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起草了《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收费问题的调查与说明》(附后)。
经调查,我们认为,目前执行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应该向上调整。对此,评估机构呼声很高。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无论从改革的发展及评估机构的发展来看,还是从资产评估收费与相近行业执业收费及外方在华资产评估收费比较,资产评估收费已明显偏低,不能再降低评估收费。
应该采取适当方式修改,提高收费标准。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已成为在市场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介服务性企业法人,其收费行为必然走向市场化。因此,不能再按照计划体制的思路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应将评估机构真正推向市场。
目前,资产评估市场供大于求,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应制定能体现其工作质量及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与现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最低收费标准,废止最高收费标准,明确评估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为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体现其工作质量,推行两种收费标准。
一是统一按照国际惯例,执行计时收费标准,与会计业务收费标准持平;另一种是实行计件标准,并应将现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高1。5~2。5倍,在此基础上测算并发布最低限价标准。 。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