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什么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后果。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虽然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一样,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同时,《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答: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 20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 期...详情>>
问:发烧用药后过敏该怎么办啊我家宝宝前几天发烧,烧到39度,吃了美林,还用了对乙酰氨...
答:药物疹 药物过敏常可引起皮疹,称为药物疹。 药物疹一般紧跟药物热发生;但也可以先于药物热发生。皮疹可有多种形态,如麻疹样,猩红热样,湿疹样,荨麻疹样,紫癜样,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