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生产制度(精品3篇)
办公室安全生产制度(1)
通防办公室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通防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安全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21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22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3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4条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办公室安全生产制度(2)
(1)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安全工作会议召集和会议的落实。
(2)协助校长与各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3)定期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填报《整改通知书》和对台账的管理。
(4)协助公安机关侦察与校有关的刑事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
(5)协助公寓办做好公寓楼、餐厅的安全管理工作。
(6)对重大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整理上报材料;协助做好《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参与制定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对上级的指示和布置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在校领导统一布置下组织实施。
(8)配合学校在师生中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办公室安全生产制度(3)
一、成立本部门治安、安全、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治安、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上墙,实行目标管理。
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定,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科对治安、安全、防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治安、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治安、安全、防火教育,不断提高安全防范、防火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票证、物资、计算机等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六、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值班人员要做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果断处理问题。
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无条件执行,对重大隐患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八、对本部门发生的各类火灾、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接警电话:86143110)及有关领导,如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人员扑救,防止火势蔓延。
九、雇佣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检查身份证,加强管理,教育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所管理的房屋,无合法手续及未经单位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批准,禁止居住。
十、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加强对要害部位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十一、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等活动,事先按程序报告学校审批,落实安全责任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活动安全。
十二、将安全、防火、治安工作纳入内部考核、考评内容,对本部门在防火、治安、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