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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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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停车场收费给的发票全部是以前的普通餐饮发票,连停车场的信息或者公章也没有,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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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8 11:45:01
  •   一、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停止使用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46号)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停止使用100元面额《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已领购此类定额发票而在上述时点未开具完毕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空白发票缴销手续。
    50元及以下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仍可使用。如需查询我市地税发票的有效性及真伪,应持发票原件到各区主管地税局发票科进行鉴定。
      
    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三、如您掌握到有关地税发票方面违规的情况,可通过拨打12366-2或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互联网网址www。gzds。gov。cn)“首页-12366专栏-涉税案件检举”把掌握的详细情况进行反映,税务机关将有专人跟进。
      举报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一)被举报人名称、具体经营地址或住址;(二)被举报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检举人若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证据材料不便通过网上反映,可以拔打“12366-2-6”与举报中心联系或将证据材料寄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地址:广州市吉祥路46号,邮编:510030。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晴***

    2016-05-1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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