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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转委托代理中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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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转委托代理中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总则规定转委托代理中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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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0 16:06:42
      转委托代理,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以原代理 人的权限为限。(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 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和发出指示权。(3)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 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以下情形下,代理人转委托有效:(1)本人事前授权 的;(2)事前本人同意的;(3)事后本人追认的;(4)紧急 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紧急情况,即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 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 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 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 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智***

    2017-12-20 1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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