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无权代理中责任怎样承担?
民法总则规定无权代理中责任怎样承担?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 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 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 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 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 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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