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熊猫,会判什么刑?
熊猫的命能抵得上人命吗?
杀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熊猫,会判什么刑? 此题问各不明确,如果是故意猎杀熊猫,就是死罪。道理和法律依据楼上诸位已经说过了,不重复说了。 不用怀疑“熊猫的命能抵得上人命”。这是从保护珍稀动物的角度的立法,不是侵害人身权利的立法,这没有可比性。
死刑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熊猫的栖息地被人为破坏,熊猫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我们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物种在地球上消失。枪杀熊猫,这是对地球生态的犯罪,罪大恶极!整个生态都被破坏了,我看人类苟且活着也没多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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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几率比较大,这其实不是说人命大,还是动物命大! 主要是国家已经提醒你了,熊猫是珍稀动物,需要保护,杀死他,你会死,如果您为了钱还要去做,那就是您自己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了! 不过,要是遇到熊猫袭击人类,你为了自卫,杀死熊猫,我相信如果是真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免责的。不过熊猫袭击人类大多源于人类的攻击,所以,自重才是对自己最负责任的态度!
应该会,保护动物就是国家财产,烧毁国家建筑物业一样要判轻,不能说建筑能不能抵得上人的命。 要看什么情况 1、如果是故意的恶意的,就会判刑,就像破坏国家的财产,同毁坏国家建筑一样。 2、如果是无意的、过失的,要视情节的轻重,如果是一只应该不会有太严厉的惩罚。(比如工作人员给熊猫喂错药,使其致死),如果数量大就会进行惩罚,就像油罐车漏油造成交通事故一样。
是死罪,杀害一级保护动物都是死罪!下面是关于熊猫的保护法 大熊猫保护的政策法规 现代大熊猫主要分布在川、陕、甘三省部分地区的汉、藏、羌等民族居住地范围内。1869年,戴维首次发表了大熊猫文章,世界上开始了大熊猫热。由于大熊猫稀有、珍贵,具有重要的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吸引了不少学者前来大肆捕猎,索取标本,捕捉大熊猫活体。
1946年《大公报》、《南方日报》开始载文呼吁人们保护大熊猫。 1962年9月1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明确规定在珍稀动植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确定大熊猫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未经中央批准,严禁对大熊猫的猎捕。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通令”,规定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198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按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87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指示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包括大熊猫在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1991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1998年9月1日,国家命令禁止砍伐天然林,将砍伐森林的工人,转产为植树、育林人员。并贯彻退耕还林,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在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种有关通知过程中,坚持了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大熊猫等野生动物,特别是大熊猫分布区,政府一方面扶持村民发展经济作物,增加收入。
一方面又争取广大群众的力量,逐渐形成一个“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熊猫,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