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设置是如何规范的?
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设置是如何规范的?
新《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上述规定基本沿用了 1998年《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过进一步加大了地方人民政府在整治危险源方面的职责。目前,与本条内容相关的技术规范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民用爆炸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等。
此外,根据公安部、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实施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30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人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等。
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基本防火要求:(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点,不得在...详情>>
答:尿失禁是尿液不自主从尿道口漏出的现象。发病率女性明显多于男性,且随年龄而增长。 常见的尿失禁有以下几种: 1、压力性尿失禁——是指当腹压突然增加时,如咳嗽、大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