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滥用取保候审,放纵犯罪 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显构成犯罪,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并有碍于刑事诉讼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依法对犯罪进行拘留和逮捕,但有时出于庇护亲友、或讨好领导、或贪图钱财女色,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审获释后,即逃之夭夭,或心安理得地过着消遥自在的生活甚至继续违法犯罪。由于当时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放纵了犯罪。 二、滥用取保候审,冤屈无辜 有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已排除了其犯罪嫌疑或者由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本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应撤销案件无罪释放,但为了顾及公安机关的“面子”,或怕申诉告状,或为了收取保证金,往往办理取保候审。
这实际上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冤屈了无辜。 三、滥取保证金,损害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时受利益驱动,对不够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给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给他“留尾巴”,如有些赌博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查破后,不依法呈报治安处罚,而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几千元的保证金一了百了,因为治安处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能罚款数千元,且呈批手续严格,不如收取保证金,经济利益见效快。
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四、怕用取保候审,影响执法水平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有其存在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上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往往怕用取保候审,只好超期拘留,要么检察机关审查的,决定不批准逮捕,要么等法院判决以后,其羁押期限已超过其刑期。
这种情况,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
答: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详情>>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