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确认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是与交易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全部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答:1、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用自产产品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详情>>
答: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详情>>
答:一、工程成本是通过“工程施工”科目核算的。 “工程施工”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