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问题
请问专家:我的表哥在为我家帮忙时意外受伤了,现在已经治愈。治疗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营养等费用都由我家承担的,而且我家还主动提出赔偿误工费,现在他家还出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这个合理吗? 谢谢指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你表哥在帮忙时意外受到伤害,除非你们明确表示拒绝,否则,你们还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根据本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你表哥在为你家帮忙时意外受伤了,现在已经治愈。治疗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营养等费用都由你家承担,而且你家还主动提出赔偿误工费,现在他家还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从法理上说,他家的要求与最高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相吻合。
可以理解为你家对他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信你能看明白,若还有问题请继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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