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个法律问题
请问,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案例,请法律工作者,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详细解答谢谢了, 1 公民对财产有支配权,那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总是听说房主弄了老人呆在屋里抵制强拆的事件,我想问第一,房地产商是企业应该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二,在强拆中总是出现政府帮主房地产商,政府是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帮助的,商业活动更本就不应该有政府出现对吗?比如帮助强拆总要有理由吧,第三公民对财产有支配的权利,为什么还要以命向抵,只要不签合同不同意出售房屋不就可以了。还有延伸一下,如果房地产商在房主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强拆,那法院能不能追究房地产商的刑事责任,和加倍的民事责任。 2 注意到,在很多钉子户的案例中,房地产商总是给其断水,断气,请问做为公用事业的自来水公司等,有没有权利,以这种形式配合房地产商对付钉子户。 3钉子户总是漫天要价,这种行为是否是法律允许的,比如3000一个的东西,就想卖30000。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供需条件下,是可以的,比如本来就不想卖,当然要买方出很高的价格才可能出售。这种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交易是否受法律约束。 最后在问个问题,比如就是不想卖这房子,预见到地产商肯定破坏,能不能申请保护。而不被动地等他破坏后等待经济上的赔偿。
1开发商是商人,没有强拆的权利。2不能说政府再帮开发商,因为拆迁就是政府的行为,棚户区改造是城市规划的重要部分,政府通过走一定的程序后,(如开听证会后)强拆是合法的,这属于政府行为。理由就是不能因为某个人影响到城市规划,因为领导都是要政绩的。
3公民却实有对自己的财产有支配权,以命相抵是因为国家的政策对拆迁户的补偿远远达到公民的要求。我上面说过,政府强拆一定都是走完了法律程序,都是合法的,所以法院不会给予支持的。 对针子户进行三停,必须是在剩下极少的住户情况下才可以。这也是政府的迫使住户离开的一种手段,这也都是政府行为,之前都会告知,也一定会是合法的。
现在少数拆造户却有漫天要价的不合理行为,不过也都会比其他人多得很多钱。关于你最后的问题,房子不是想不想卖,而是想不想拆,政府拆造,政府是不会让你受到保护的。 07年我和棚改的人打了一年的交道,才知道,到最后,胳膊是拧不过大腿的。共产党想整谁,谁准没好。
想问第一,房地产商是企业应该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没错。 二,在强拆中总是出现政府帮主房地产商,政府是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帮助的,商业活动更本就不应该有政府出现对吗? 城市的土地是国家的,政府代表国家在该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开发要进行开发,首先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尔后经过立项、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签订拆迁协议并经过大多数被拆迁同意(各地规定的比例不尽相同)才能取得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工作。
一些个别被拆迁人由于个人的种种原因,阻止拆迁,此时就违反了各地人大制订的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了,而该管辖权又因为是该管理条例赋予政府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所以,当然要由政府再现来调整了。 三、第三公民对财产有支配的权利,为什么还要以命向抵,只要不签合同不同意出售房屋不就可以了。
理由同上。 四、还有延伸一下,如果房地产商在房主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恶意强拆,那法院能不能追究房地产商的刑事责任,和加倍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法律手续,所进行的拆迁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当然个别开发商的行为违法拆迁当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注意到,在很多钉子户的案例中,房地产商总是给其断水,断气,请问做为公用事业的自来水公司等,有没有权利,以这种形式配合房地产商对付钉子户。 自来水公司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当然没有权利这样做。 六、3钉子户总是漫天要价,这种行为是否是法律允许的,比如3000一个的东西,就想卖30000。
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供需条件下,是可以的,比如本来就不想卖,当然要买方出很高的价格才可能出售。这种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交易是否受法律约束。 城市的拆迁基本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还是有区别的。 七、最后在问个问题,比如就是不想卖这房子,预见到地产商肯定破坏,能不能申请保护。
而不被动地等他破坏后等待经济上的赔偿。 城市拆迁的行为是按照各地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不法拆迁时当然可以申请保护了。如果是合法拆迁,相关的机关都会运用法的价值判断来进行处理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我也只是个学生,很多事情我也困惑,只能是试着回答一下。 1准确地说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地表示保护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任何个人,组织不经过法定程序,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侵犯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房地产商,肯本就没有权利这样做,但是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开发商的商业运作活动可以给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像房产税,等等相关税种,这几年,中央在财政收入上对地方控制过严,很多优秀的税种,不是全部就是大部分归为中央,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下降,而近几年,房价飞涨,房产税就成了地方看好的优秀税种,在这样的利益驱使下,难免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
以什么合法途径,我觉得政府应该是强调该行为有利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并且称自己是合理征用。 公民对财产有支配的权利,只要不签合同不同意出售房屋不就可以了。虽说是这样的,但是在中国,这个现阶段民主法治还不是很健全的国家,很多人还没有这样合理逻辑思维。
很多地方政府不依法行使职权,置法律于不顾。 我觉得自来水公司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城市改造的拆迁,不是开发商的任意行为,应该是先由政府选定了开区段,并由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拆迁工作。因此,拆迁在实质上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具有行政命令性质,公民只能服从,即拆迁是必须的。这不同于私人之间的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即不存在想买不买的问题或保护问题。 但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费且是开发商出,这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可以协商,即在安置补偿的条件上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仲裁解决,仲裁后拒不执行的,可以由政府行政执行或由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诉讼解决,生效判决必须执行,对生效判决不执行的,可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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