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解除及"三金"问题
由于自己找到更合适的工作及福利待遇,所以想解除合同,本人的合同是一签三年.我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向原来单位提出了辞职,距现在已经有二个星期了,对方仍不给我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新单位工作需要所以已经在上班了,那么现在想求助以下几个问题: 1.在试用期满后至今2个月中还未给我交过"三金",如果到时发生劳动纠分时,是否可以此条保护自己的权力,或者说是因为公司不及时给予交,所以提出离职. 2.按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如果像我现在只用15天这样提出来,如果赔偿违约金时,是否可以考虑轻重.合同上没有规定向单位多少违约金. 3.劳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不是最高不可以超过一个月的最高工资. 4.我签的是三年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是不是要乘以3? 5.在与新的单位签定合同时,是否一定与老单位解除合同才可以? 6.交纳三金是否与合同与档案有关系?
实事求是说,你在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合同问题上的做法,有些操之过急,且在还没有与原单位彻底了断的情况下,已经到了新单位开始上班,如果,原单位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恐怕是很难逃脱掉的,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单位甚至可以向你现在工作的单位和你本人一起,主张经济赔偿,这一点必须提请你注意。
1、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因此,你应该主张的权利,不是“试用期满后至今2个月中还未给你交过"三金"”而是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你有权随时解除与原单位的工作,且要求得到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这既是你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获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条件。只是不清楚你通过书面形式向原来单位提出的辞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是违反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上没有规定向单位支付多少违约金,则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3。《劳动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可以超过一个月的最高工资的,只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的违约金只有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其他形式的赔偿与劳动者无关。 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只要没有经过单位出具专项培训资金培训过,也没有与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5、在与新的单位签定合同时,一定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才可以进行。 6。交纳三金(实际应为五险)与合同有关,可以与档案有关,也可能无关。
法律支持提出离职以一个月为限。如原来单位还不与支持可强行离职。并且你公司有实现毁约。你可以当当地仲裁咨询以下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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