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2003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在处理医疗纠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案件中谁的效力高? 2、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通常采用法条? 3、公立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是否首先要得到上级卫生局的认可?
1、在处理医疗纠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案件中谁的效力高? :哈,这不存在谁“效力高”问题。 如果说是医疗事故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属于非法行医或是其他人身损害,则只能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通常采用法条? :具体用那一条,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说,用错了叫做“适用法律”不当。 “适用法律不当”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法律程序错误”都属于上诉的理由的。所以,这不可脱离具体案情妄言的。 3、公立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是否首先要得到上级卫生局的认可? :不在于是什么性质的医院,而在于处理程序。
如果是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的,赔偿数额当然是由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如果是走司法程序的则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卫生局无权干涉。 。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卫生部发布并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这个是正确的。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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