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个人支付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都是正确的。区别在于: 1、如果不采用提取方式,缴纳时,单位先垫付个人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发工资时再扣除。会计分录: (1)缴纳保险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借: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扣保险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贷:现金 2、如果采用提取方式,提取时,个人负担部分,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缴费时,做“其他应付款”减少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1)提取时,单位负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2)个人负担部分,先从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现金 (3)交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个人) 贷:银行存款 2009-04-21 08:58 补充问题 如果我不预提,那可不可以这样做啊? (1)缴纳保险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扣保险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现金 可以。
朋友,你说的完全正确。 预提不预提只是“应付职工薪酬”与相应费用的关系,与代扣代交个人社保没有关系。 只是第二个凭证应该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或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 贷:现金
看企业的,如果企业是先扣后缴,那当然是其他应付款。如果企业是先缴后扣,则从其他应收款出帐。一般,企业是先扣后缴,所以用其他应付款处理。
其他应付款,是常规做法,书上多数也是这样说的,个人承担的保险,理想的情况是当月发放工资时先扣下,再向社保缴纳,扣下时并没有上交,所以是挂在其他应付里面。如果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向社保缴纳了,但是没有扣到职工的工资,不排除口错等人为因素。借方有余额是允许的,所以做在其他应付款里面是完全可以,也符合通用的做法。 以前会计的做法,不能说他很错,条条道路通罗马!情理上讲,如果单位几个月或经常滞后发工资,单位肯定要代为垫付个人部分,挂在其他应收款貌似能成立。不过用其他应付借方余额来反映,也能体现。 所以建议,你作其他应付款, 不补充的分录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