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建设银行要求合理。因为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当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如果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将该赔偿金予以提存。这是由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我觉得,这道分析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前出的。因为按照《物权法》规定,建设银行根本不需要小陈另外提供担保,直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就行了,何必画蛇添足。
1、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物损毁或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等价值抵押物。 2、不能。赔偿费属于小陈所有,银行无权取得,但小陈应当及时提供其他担保。
1、合理合法。担保物如果由于损坏价值受损,其本身价值抵御担保金额的,银行可以要求提供其他财产担保弥补价值损失部分。 2、如果小陈另外提供了担保物,弥补了车损。即两外提供6万元担保,加上夏利车剩余价值9万,任然是15万担保,则赔偿的5万元银行无权请求权利。 3、如果无法另行提供担保,则银行可以要求将夏利车这家实现抵押,且赔偿的5万元也应先满足抵押权的实现。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理。因为,抵押物价值缩水,为了以防万一,应当调整抵押财产。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可以协商解决,但,不能单方决定。因为,赔偿金和抵押金(物)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允许抵押人自己想办法。
问: 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吗?
答: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