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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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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怎么打

我叫文秋桂,1962年9月20日生,1980年招工进了陕西省略阳钢铁厂。国企改制,我于2002年内退。内退后,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小店至今。
  略钢是一个老国企,这里的职工生活水平差。我工作二十多年,自86年结婚时厂里给分了一间二十平米的桶子间(原为办公楼)至内退后,一直住在里面。这房子在房改期间卖给了我们,并发了全产权证。
  我们的房子是厂里最靠近县城的一幢楼,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加之楼房本身无侧所,无厨房,无上下水,属城市旧房改选范围。于是,厂里于2005年决定将我们的楼房拆除,在原址重建新楼。
  这本是一件于企业与我们个人都有利的好事,由厂生活服务公司房建办主管旧楼的拆除与新楼的修建工作。但房建办在拆除旧楼之前不与原住户商议,在未取得政府发给的拆迁证情况下,张贴出一纸公告就指定我们限期搬出。更令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房建办单方定下按每平方350元的价格折抵购新房款。当时他们给建新楼的承建方包死价是每平米620元,而给我们的售价是798元,每平方米的建造成本与售价之差远高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利润要求。为此,全楼40户都拒绝搬迁。当指定期限到来之时,厂里通过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并利用威协手段,劝迁走了几户职工。在绝大多数职工都还居住在里面的情况下,他们开始拆除工作。振下的墙皮落在我们支在楼道上做饭的锅里,我们与负责拆迁的现场人员交涉时,领头的态度非常恶劣,当场发生冲突,职工们把拆房者赶出了大楼。这样,折除工作就被搁置下来。
  为了唤起职工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我自费1千多元,把国务院、全国人大及陕西省人大关于城市拆迁方面的条例及法规做成三个三米高的大展板,立在门上做义务宣传。厂里出动警察前来干预,我们被迫停止了宣传。
  在随后的日子里,房建办使出了各种手段,逼迫这些在这楼上住了十几二十年的老住户搬走。这楼里住的大都是炼钢分厂等一线最苦最累地方干活的“没本事”的穷工人。随后的一年里,在拆迁条件没做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搬出了大楼,最后只剩下了几户。
  2006年5月,厂里主管生司的副厂长张培兴上门找到我,对房建办没掌握政策、工作不细致、工作方式粗暴表示道歉,要求我要顾全大局,要为全楼的人改善居住条件着想,而我有什么要求可向房建办提。随后,生司书记兼房建办主任韩振春带领房建办主要干事一行四人,约我在饭店见面,当面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说服工作,最后,要求我积极配合他们工作,在接受原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可再提经济补偿方案。
  时临我的经营场所将要拆迁,便提出想优先购得两间门面房的要求,核心一点就是要从厂里拿房子,在厂里给销售商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10%。并且一再强调,不管这个房子将来销售商拿去卖多少钱,我只从厂里拿房子。这个条件他们当时满口答应,并说门面房跟代建代销的略阳县建宇公司价格没定(事后得知,他们已经于05年11月就签订了代销协议,门面房定价每平米3300元),但你放心,将来一定让你满意,并签订了协议(见附件),我也搬出了大楼。
  由于最后一户特困老职工的具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大楼又拖了一年多,于2008年春节后,才动工修建。在这期间,生司书记兼房建办主任换了人,此人一上来,对前任与我所订协议条款提出微辞,并在会上公开表示,以前老韩定的事情不能算数,在此思想主导下,房建办把与我签订的协议弃之一边,在建房过程中,拒不按协议条款办:
  1、协议中的第一条,建造中要把一楼门面与二楼住房打通修建楼梯,直至楼房交工也没做。
  2、我与厂里订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5月23日,厂里在2005年11月就与略阳县建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代建代销协议书,确定了厂里给建宇公司的代销价格是每平方米3300元,按协议所定,给我的门面房价应该是每平米2970元。楼房建到尾期,房建办问我,现在门面结构变了,靠城方向把头两间门面的面积分别是67平米和72平米,两间一共是139个平方,你能要得了吧。我说协议上说好是两间,大小我都要。楼建好后,厂里通知我到建宇公司去交款买房。我到建宇公司销售部卖房时,对方告诉我,面门房价格是5500元/平米。我说这两间门面是我在搬迁时就定好的,价格也是商定的,对方姓钟的销售主管告诉我,他们不知道此事,说这房子钢厂已经把楼上楼下打包卖给了他们。我立即找到建宇公司老板苟海涛,他说他不知道我与钢厂以前签过什么协议,这个房子钢厂已经卖给他了(包括作为搬迁补偿优惠给我的两间门面),我要买房就得按他们现在的房价与他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不管谁来,他随时可卖这两间门面。
  我立即返回厂里,问房建办怎么回事?房建办张主任说,以前协议定的有问题,现在这个房子已经打包卖给了老苟,你先跟老苟把买房合同签了,回头给你补贴。我说如果门面不按协议商定的价格,我不能与老苟签购房合同,如果需要商谈,也是厂里与建宇谈好,我才能与建宇签购房合同。他说厂里不可能给你贴二十多万买这个房子,厂领导开了专题会议,重新定了几点:其中一是承认协议有效;二是我卖房价格自己找建宇公司谈,三是现在门面房面积比以前的大了,厂里只能按以前的面积给予补贴,多出的面积由自己承担;四是补贴金额厂里只能按现在给建宇公司的每平米4260元的10%给我补贴。最终房价由我自己去跟建宇公司谈,如果建宇公司把房卖了,他们不负责任。我又去找主管厂长张培兴,他也坚持说,厂里只答应给我按给建宇价格10%的补贴,其余的事情自己办。之后我不断找主管厂长和房建办,但他们一直没有改口。
  七月底,在我交楼上住宅房尾款时,从销售人员那里得知,建宇公司已经以5200元/平米把这两间门面卖掉了,我当时很气愤,立即又找厂里,他们说你自己没及时与建宇签合同,房子没了,他们不管。但不管我买不买房,他们仍然还是按426元/平米的单价,补100平米给我。劝我不要上告,如果要告,他们奉陪。
  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9-08-08 18:38:09
    你这题陈述得好长啊,看得眼睛直发花。
    但我也建议你不要“上告”。
    因为,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是纠纷发生的二年之内。而你这事儿2005年发生的纠纷,显然是过期了,法院不会支持的。
    晚了……
    

    北***

    2009-08-08 1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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