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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取废弃自行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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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取废弃自行车的法律问题

学校里有很多过去毕业的学生废弃的自行车。有的锁具也已经坏掉了。那天我看到这么一辆也许能修修还不错的废弃自行车,不过我就想不明白对于这种“废弃”的东西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怎么界定?如果拿走它自己使用的话是不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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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5-12 09:53:15
    这是合法的。
    自行车被废弃,而且没有人主张所有权,那么在法律上自行车就会被视为无主物,即所有权不明确的。
    我国物权法对于无主物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都遵循先占原则。即谁先占有无主物,谁就取得所有权。这个原则只在个别情况下例外——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你的行为合法。

    神***

    2010-05-12 09:53:15

其他答案

    2010-05-13 22:42:09
  •       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序幕由此拉开。要确保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性,必须有科学正确的思想理念作指导。具体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言,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并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及其指导理念地位的确立   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一切制度规范和政策措施都要以人为中心,从人性出发,考虑人的特点或实际需要,尊重人权,把人作为实质的主体,尽量减少异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因人而生,因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法律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在研究人性的基础上,抽象出一般人的共同特征,以此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
      此外,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注重个人以及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具体到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举措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尊重公民的人格与自由选择,维护公民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使其获得实质的正义。
         以往,国家本位与权力本位向来是我国立法的基本指导理念,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也不例外。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是诉讼的真正主体,而当事人却成了游离于诉讼外的旁观者;其注重点在于构建一套方便法院办案的权力规则体系,而对便利当事人接近法院的权利规则却关注较少;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诉讼往往不易被利用。
      基于此,以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权利)配置上出现了严重失衡,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随着西方各国诉讼模式由纠问主义向辩论主义转型以及对正当程序的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不断得到确认与张扬。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掀起的接近正义的三次浪潮运动,使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为顺应世界潮流,充分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理念,在内容上彰显以人为本。   (一)应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   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强化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的分量,由当事人而不是法官推动诉讼的进程,让其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主行为、自主负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主体。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总量。另一方面,赋予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辩论权的行使,使之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充分反映了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处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辩论原则的核心在于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是可以反制约的。法院的最后裁判,应当建立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使当事人真正感知是在解决自己的纠纷。   (二)应注重实现当事人的实质性正义 在法律制度中,形式正义是法律普遍性的体现,法律应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然而,在一个社会中,社会资源是相当有限的,每个人不可能都占有同等份额的社会资源。一般而言,强势群体占有的份额多,弱势群体占有的份额相对较少,若刻意地强调形式平等,则会造成对弱势群体实质上的不平等。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要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基础上,注重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
      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尤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地域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支出与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构设管辖制度尤其是地域管辖制度时,必须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具体来说,在消费合同、个人雇佣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中,由于消费者、被雇佣者、被保险人均是弱势群体,立法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倾斜性保护,即对于这三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可规定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受雇者惯常工作地,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住所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此外,为平衡两造的诉讼权利,避免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来选择对消费者非常不方便的管辖法院,还有必要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加以严格限定,在发生争议时,应作对格式条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释。 2。 进一步完善诉讼救助制度   进行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即诉讼费用。
      但是,对于那些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来说,诉讼费用无疑成为接近正义的实质障碍。因此,为避免当事人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而无从主张其私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救助制度,扩大诉讼救助的范围。对于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且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只要不是显然没有胜诉希望的,法院都应当给予一定的救助。
         3。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许多厂商企业屡屡侵害公众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而受侵害者往往具有普遍性、分散性、弱小性等特点,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和惩罚侵害者。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扩大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由这些有实力的主体来提起公益诉讼,以求达到抗衡强势群体、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4。科学地界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权利)配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改变以往民事诉讼法在法院与当事人权力(权利)配置上偏向法院的格局。一方面,要凸显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保护当事人的实质权益,,劳动仲裁咨询, 第1页 共1页。
      

    李***

    2010-05-13 22:42:09

  • 2010-05-12 23:35:54
  •   本报讯 今年以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从治理“亚健康”开始,实现了全院法官“零违纪”。
      洋浦法院采取每月“三个一”,即一次书面思想汇报,一次面对面谈话,一次民主生活会,及时了解每个干警的思想动态,,离婚法律咨询,  
      点评:人的肢体要警惕“亚健康”,人的思想作风也要警惕“亚健康”。小节不拘,蚁穴不堵,往往是酿成大祸的前兆。事实证明,在预防腐败的问题上,事中防范好于事后整改,事前防范好于事中防范。洋浦法院从治理法官思想和行为上的“亚健康”开始,对“小毛病”、“常见病”及时对症下药,有利于防止“病情”恶化,避免“准健康”变“亚健康”,“亚健康”变“不健康”。
      (裴 颉)

    王***

    2010-05-12 23:35:54

  • 2010-05-12 11:52:57
  •   应该说不合法。关键是确认确实是无主物。
    一辆上锁的破旧的自行车如果被放到垃圾堆里,应当被认为是无主物,而如果被放到其他地方,即便是公共场所,仍然不应被推定原所有权人已经放弃所有权,不构成无主物。
    学校可以进行讼法,取得所有权后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008青年报:松江大学城处理“无主车”遭学生质疑   松江大学城准备集中整治学生公寓内的废旧无主自行车,于是在行动前3个多月,松江大学园区管委会就在校园张贴了《告示》,要求学生限期来认领,逾期校方将对自行车作相关处理。由于部分大四学生长时间在外实习,并不知道《告示》内容,等其回到学校后,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已“不翼而飞”。
      学生们提出质疑——人还没毕业,管委会这样做是否妥当?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管委会之举不合法,他们只有保管权,没有随意处理权。   “受害”学生:   处理之前为何不通知在外实习学生   大学城对外贸易学院大四学生小陆告诉记者,去年11月中旬,他到市区一家单位实习。
      由于任务重工作忙,下班后一般都住在家里,即使偶尔回一次学校,也都是办完事后就匆匆往单位赶。   今年3月,小陆的一位同学回校时发现停在宿舍楼下的旧自行车不见了,经打听得知,原来是被管委会作为无主自行车处理掉了。   同学的遭遇顿时提醒了小陆,“我的车是不是也‘遭殃’了?”3月30日,小陆回到松江大学城园区后立即去了趟放置自行车的车库。
      果不其然,他的车也不幸“蒸发”了。他马上找到了学校宿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对其作了一番解释之后,让小陆去找管委会。   “什么是无主自行车?标准究竟是什么?处理前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这些在外实习的学生?”面对记者的采访,小陆依然是心绪难平。   园区管委会:   先后贴过两次告知书进行相关提醒   记者走访了管委会,管委会后勤保障部部长周声富介绍,松江大学城有6。
      4万名学生,平均五六人就有一辆自行车,这样算起来,大学城就有自行车1万多辆。这么多车存放是个大问题。   “每年临近毕业前夕,都有很多破旧、无人管的车子闲置在车库里。而车库空间有限,破车占着位子,新车就放不进来。所以,我们只能处理掉一部分。
      ”周声富说。   “我们处理无主自行车是有严格程序的。”周声富说,首先,会有一个排摸的过程。将车把没有钢印、车座布满灰尘、车身残缺破损这三类车打上“×”,作为将要处理的重点对象。每次整治时,都会先看车座上是否有“×”标记,只有当它们存留时间连续在几个月以上,才会初步列入“无主”之列。
         排摸完接下来就是张贴《告示》,《告示》公布3个月,之后才能将“对象车”集中登记,再由管委会、学校宿管办和物业三方签字后,统一送到拆车场。   采访中,周声富向记者特别强调了一点,学校宿管办为把工作做得更细致,在车子处理前10天,会两次张贴《告示》。
      ”在这期间,学生们仍然可以来认领自己的自行车。“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将有主自行车当无主自行车处理的情况发生。”据了解,校方处理的无主自行车有千余辆。   在大学城,一些大一、大二的学生告诉记者,他们确实见到过两份《告示》。记者也看到了《告示》样本:“根据松江大学园区自行车管理规定,每年对学生公寓内的废旧无主自行车进行集中整治。
      从2007年12日1日起,由各学校职能部门将废旧车辆集中停放3个月,到期车辆无人认领,作无主处理。从2008年3月1日起,管委会将对无主车辆进行处理。特告知学生车主!”   法律界人士:   学校无权处理学生可以索赔   “在学校,无主自行车很难认定,每辆自行车都是有主的。
      ”上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王国水律师指出,学校是个特定场所,它不同于马路、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有关部门可以就无主物品公告后进行处理。但是学校具有特定性,车库里放置的自行车都是属于在校生的,把这些车定为“无主”,理由十分勉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张莉律师说:“管委会等部门处理学生自行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自行车所有权是学生的,管委会等部门拥有的只是保管权,并不具有处理权,如果想要处理,一定要经过学生的同意。虽然校方事前贴出了通知,但是不能作为其侵权的依据。
      “小陆同学们”完全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当前市场价予以赔偿。   【新闻延伸】   “无主车”处理引发记者3大疑问   记者向周声富提出了3个疑问——一是,处理车子前,校方有没有考虑到不少大四学生在外实习,可能看不到《告示》?二是,如果有“车被处理”的学生提出赔偿要求,校方怎么办?三是,处理自行车校方有没有获得费用?   周声富告诉记者:“这次整治自行车时,我们没有全部处理,还预留了一部分车。
      那些因实习等原因没有看到《告示》的同学如果想要车的话,可以带着相关证明去领取一辆。”针对记者的第三个问题,周声富的回答是,我们都是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的。   对于整治无主自行车行动,周声富认为,这还只是“治标”,现在学校已着手与有关方面研究“治本”方案。
         “治本”方案具体说就是,在校园试点自行车免费租赁。初步设想是,由校方与有关部门合作,向学生提供一批安装有GPS定位系统的自行车,并制定与学生个人诚信直接挂钩的规章制度。租赁时,学生只需凭电子卡,到指定车库里就可以取车骑行。如果借车者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归还至指定的车库里(不一定是原借车车库),就能获免费借车。
      不过,如果学生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将会被取消免费租车资格,还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周声富透露,如果试点成功,这样的方案还将在全校推广。“如果免费租车在校园内全面实施,无主车自然而然就会减少甚至消失。” 。

    y***

    2010-05-12 11: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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