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问题
我单位已宣告破产,在计算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当初招收的待业青年后来转为合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请问,待业期间算不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法律依据? 谢谢!
工作年限以员工与你公司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自你公司招收他们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他们之前待业的期间,和你们公司又没关系的。。。
同意非常一般人的说法
我单位已宣告破产,在计算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当初招收的待业青年后来转为合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请问,待业期间算不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法律依据? 所谓经济补偿金,其本意应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以及失业给予的一种补偿,因而我国采取的是工资和工龄相结合的补偿原则。
待业青年如果在待业期间没有实际在单位工作,就不应该计入其工作年限,因此也无需计算待业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因单位破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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