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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咨询一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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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咨询一下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今年三月末我应聘到大兴某公司 当时跟公司约定试用期两个月 转正后才给上保险 然后签了个用工意向书之类的东西 到两个月的时候 公司让我提交了转正申请 隔了几天又让我签了合同 当然我签的时候合同没盖章 而且日期是签的是我入职的时间。
到了差7天三个月的时候 公司领导突然说我工作能力不行 要解除合同 按试用期待遇算 没有正式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这时我才知道 转正申请延后了一个月 而且没通知我。
当时工资没结清 所以没跟公司理论 现在工资结清了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1 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说我怎样工作能力不行。
2 公司无故延长试用期 而且没有通知我本人。
3 虽然当初约定是转正后才上保险 但是现在劳动法不是要求企业必须在试用期就给上保险吗?

请熟悉劳动仲裁程序的朋友 给些意见 怎么跟前公司进行劳动仲裁。
我的目的有二,一是公司开除我是因为我的直属领导要给他的关系户腾位置 就随便找个理由开除我 我不好受也要让公司恶心一下,二是希望得到经济赔偿 除了两个多月的保险钱 我还可以跟公司要求什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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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1-07-16 15:43:38
      由于你的叙述不完整,比如你手中是否有先签订的用工意向书(原件或复印件都行)?两个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多长?公司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采用的是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
    1、公司应该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公司采用签订用工意向书的形式,确定了你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不成立,应视为正常工作期间。 3、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约定转正后才给上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4、公司让你提交了转正申请后与你签了合同,但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入职时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承担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你同意并按公司的意见办理了,应是为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5、“到了差7天三个月的时候,公司领导突然说我工作能力不行 要解除合同,按试用期待遇算 没有正式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等,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个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间的差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如何举证劳动合同是在先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后的第三个月才签订的?如果有用工意向书则足以证明这一点;当然只缴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可以间接证明这一点。
      再就是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或证明。 支持你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海***

    2011-07-16 15:43:38

其他答案

    2011-07-16 08:33:17
  •   劳动争议仲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 七、仲裁纪律。­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
      

    h***

    2011-07-16 08: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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