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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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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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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3 03:15:34
  •   
    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 门应当对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糾正,保证选民登记准确 无误,以免影响选举工作。
    为了糾正选举中的漏误,各国都规定了有关选民登记的糾 错方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向行政官员提出申 诉,如瑞典、芬兰等国,选民如认为选民登记有误,均可向省长或 省行政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他们作出最终裁决;二是向法院提起 诉讼,如英国,对选民登记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专门负 责此事的法庭提起诉讼;三是混合式,即行政裁决与司法审查相 结合,如挪威。
      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国家的选民登记争议 甚至可以提交到议会解决。 我国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 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 定。因此,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解 决: (1)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 日起5日内提出,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由于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选举投票日只有20天的时间,有 关公民应当尽快提出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也必须抓紧时间及 时处理申诉意见,否则可能会影响公民选举权的行使。
      同时,依 照选举法的规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选举委员会拖延了时间,最后可能就来不及纠正错误。 (2)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 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 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 员会的代表和有关人员应当参加。选举法之所以规定申诉人应 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 要充分调查取证,如果没有一定的时间,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 件的正确审理。选举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是由选民名单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选民名单案件,法 院如果延误了时间,在选举日后才作出判决,即使确认申诉人应 列入选民名单,也失去了意义,使申诉人失去了行使权利的机 会。另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已由选举委员会进行了调 查,作出过处理决定,等于把了 一道关。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
      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 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薛***

    2018-04-13 0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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