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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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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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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26 11:48:30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w***

    2006-02-26 11:48:30

其他答案

    2006-02-25 13:37:28
  •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具体条件见上面的回答。

    活***

    2006-02-25 13:37:28

  • 2006-02-25 13:21:54
  •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归***

    2006-02-25 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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