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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取保候审到期后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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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取保候审到期后会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满后,除了解除取保候审,还会有什么书面的处理书之类的吗?会不会就解除之后就完了,什么也没有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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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6-20 22:02:24
    还应该有书面的最终处理决定.比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应该不会再往下追究了.

    4***

    2006-06-20 22:02:24

其他答案

    2006-06-29 14:45:44
  • 到期后,你到给你办理取保候审的部门去报个到,作份笔录,就可以给你解除取保了。

    g***

    2006-06-29 14:45:44

  • 2006-06-29 09:43:22
  • 在当今的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往往被有些人乱用、滥用了。如有的人本来达到犯罪的标准,但因为有后台或是花了钱后司法部门要放人但又不敢明目张胆地放,就采用取保候审,不了了之。有的是司法机关抓错了人,司法机关又不肯认错,就采取这种方法把人放了。一般的公民不太懂法,只要人放出来了就行了,不会去投诉,更不会去起诉谁要求赔偿。这样,司法机关不但不用负错案责任,还可以收保证金的方式多收钱,搞额外收入。不知你的情况是属于哪一种,如果到期了没人来找你,那可能就是其中一种,不会再有人来找你了。

    1***

    2006-06-29 09:43:22

  • 2006-06-29 07:47:30
  • 等于在家关禁闭

    魔***

    2006-06-29 07:47:30

  • 2006-06-28 23:09:31
  •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
    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 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 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 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 金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 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 数额。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 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 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 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 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 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 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 ,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 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 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 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 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 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 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 ;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 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 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 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 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 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 政诉讼。
      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 ,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 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 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 ,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 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受案 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 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 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 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 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 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 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假***

    2006-06-28 23:09:31

  • 2006-06-26 13:51:39
  •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上***

    2006-06-26 13:51:39

  • 2006-06-21 10:14:49
  •   取保候审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可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的相关规定。
       。

    海***

    2006-06-21 10:14:49

  • 2006-06-21 08:35:38
  • 总要有个结论吧:是取消取保继续收押还是证据不足撤案或者不予追究。不应该不了了之。

    5***

    2006-06-21 08:35:38

  • 2006-06-20 20:18:30
  •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维***

    2006-06-20 20:18:30

  • 2006-06-20 19:53:44
  •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1***

    2006-06-20 19:53:44

  • 2006-06-20 19:26:23
  •   :《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在规定了关于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外,同时规定的第三款的内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该条款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
      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这一条款对受案机关受案后未改变原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期满的情形下,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它隐含了下列内容:受案机关受案后不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并不违法。
      或者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原执行中的取保候审尚未期满,受案机关就完全可以不立即重新办理取保,而沿用原强制措施。只有在原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期满时,才存在必须继续重新办理或改变措施的问题。因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无论由哪个机关决定,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终目的是交付审判。
      
      只要原执行中的取保候审没有到期,原强制措施就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解释对关于受理案件后是否必须续保的问题仍然留有灵活的空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并不必须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

    高***

    2006-06-20 1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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