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我是事业单位职工,于2000年8月调动工作,因原单位欠交4500元(应由单位交)养老保险金,在办理调动手续时由我自己垫交,后多次向原单位索要,均说无钱给付,我现在想申请仲裁,是否超出仲裁时效?
你的问题实质上还是债权债务的纠纷,只不过是因交社保费而产生,是你自己代单位交的社保费,单位也承认是你代交了费,对于债务本身,单位是承认的。不过,你目前可能手头上没有证据,你要想办法叫单位写一张欠条,然后把问题变成比较单纯的债权债务纠纷,时限问题就好解决多了。如果他们不愿写欠条,那就想办法在下一次追讨这笔费用时,把追讨的过程录好音,作为以后起诉的证据,且追讨时叫上三几个人一起去,好让他们必要时出庭作证。如果有了近期的追讨录音,也就解决了时效问题。不然,没有证据,即使是债权债务纠纷,也只有两年追讨胜诉的期限,即只有在两年内起诉法院才会受理,你有胜诉的可能
我纠正一下博士的说法,仲裁的申诉时间是60天,而不是半年。你的事情是2000年发生的,距现在已经过了5年。早已超过时效了。你的事情上法院也没用了。
欠缴养老保险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你与单位的这个争议,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你已经丧失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但也有例外,即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你离开单位至今的时间里,你始终在向单位追讨代垫的4500元养老保险金(比如用特快专递形式向单位发函,要求偿还代垫的4500元养老保险金),以最后与单位交涉的时间,做为争议产生的起始日,那么你仍然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返还代垫的4500元钱。
不但超过仲裁时间,连诉讼时间都超过了,仲裁时间为半年,诉讼时间为二年。
答:之前国家没有强制规定。现在自己可以补办!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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