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分为工矿仓储、住宅、娱乐教育用地、商业、商服等,所体现出来用地的使用年限也不同,像住宅是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但是实践中征收单位称划拨所得的土地并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所以也无需补偿土地使用权。这是错误的。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都应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在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当中也是要求对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补偿的。
在实践中主要就这几类土地在拆迁中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赁性的土地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几乎是不太可能获得补偿的,除非是以租赁的方式实施土地出让、受让的法律事实。比如跟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土地协议,承租人是本村村民,并且用于租赁土地所属的性质和用途,虽然签订的是租赁协议,但是其实是承包关系。也就是说享有物权,租赁关系是债权。包括在国有土地上也有这种情况,租赁为名,行转让、受让之实。不要简单的看名头和名目,要区别开来。单纯的租赁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现在补偿的使用权都是物权和不动产范围之内的,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