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未撤销,又发生借款,用原抵押,有效吗?
抵押登记未撤销,又发生借款,用原抵押,有效吗?
抵押合同造成的抵押未撤销一定是从属于某种类似借贷关系的主合同。在此情况下:一 如果是原来的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成,从属的抵押未撤销那么就只是形式上尚未完成撤销程序,这时如果再发生新的借款,且上述抵押物可以被出借方认可并接受的话,那么只需要到抵押登记机关完善一下手续即可,但原抵押随之失效,形成新的抵押关系;二 如果是原来的主合同尚未履行终结,那么在此前提下的借款,用原抵押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只要是通过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或者金融单位办理的,均不可能实现一物两抵的情况。
别人愿意这样抵押给你?他不是脑子进水就是你的好兄弟了!要是兄弟也不会让你抵押了!二次抵押的东西没有效应的!在法院上不支持的!
未撤销的话怎么能再次抵押,是不是原物抵押物价值高于前一次的数额所以可以多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