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在审计报告中专门披露?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在审计报告中专门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 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 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 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一) 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二)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时,要求提供专账管理 的开发费用归集资料。而审计报告重在对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发表意见,如果财务报表中 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符合规定,审计报告不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门披露。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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