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称为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因素。 (一)主体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作为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或称参与拍卖的行为能力。主体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不同。
如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体在拍卖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对其行为能力的要求也有异,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各自有其资格标准。拍卖行为能力也可以用一定的权能来衡量,如是否拥有处分权、经营权、管理权等。 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相近的一个概念是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法律对当事人的界定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他们不仅参与某一法律关系,而且通过他们的行为直接创设、变更、消灭某一法律关系。从其在拍卖中扮演的角色分类,拍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分为三方,即买卖的双方加上中介人,习惯上成为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竞买人)。
拍卖人。拍卖人是拍卖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其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委托人、代理人,其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但拍卖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既受制于委托拍卖合同,又受制于拍卖规则。 拍卖人的资格是拍卖法规的主要内容: 1、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2、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3、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完备的规范、制度; 5、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客体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利益对象。其与课题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标的”。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标的之“法律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拍卖法》第六条界定为:“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很显然,这里的“标的”指广义的“物”。
在拍卖实践中,业内人士常称拍卖标的为“拍卖标的物”。 我国《拍卖法》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因此禁止流通物品是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另外,《拍卖法》中还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规定指明凡属限制流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实施拍卖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例如,文物、有毒物品、危险品及金、银和金银制品等,均属于这一范畴。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与拍卖中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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