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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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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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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6 23:51:40
  •   虽然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在实践中,经过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总公司一般也会为其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和财产,分公司在此资产范围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基于程序法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相对方可以选择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分公司被判履行特定财产给付义务、但其资产不能足额给付时,胜诉方可在执行阶段要求总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许多不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够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其中包括分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合法成立”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两项条件的分公司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否则诉讼主体只能是总公司。
      

    金***

    2018-02-06 2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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