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 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复议;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复议申请书未载明 规定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 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全部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 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详情>>
答:《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详情>>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 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 审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