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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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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什么?

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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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7 15:26:08
  •    (一)分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特殊重组。特殊重组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对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下列方法进行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一是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二是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特殊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此可见,特殊重组除需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权益连续”三个条件外,还要求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与被分立企业相同、股权支付额达到整体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凤***

    2017-05-07 1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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