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是不同的。这里所指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由于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部分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该背书金额的另一部分权利人或数个权利人对同一背书金额无从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便规定部分背书无效。
答:意即在汇票上面的所附条件无效,不会对汇票构成约束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