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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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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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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11:28:50
  •      近期某稽查局在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从国土部门取得拍卖土地的过程中曾与b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b公司提供促成a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协助督促政府按约定将项目地块无争议地交付的居间服务,居间成功后将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万元。
      当年a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获得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万元给b公司,作为取得土地成本的成本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指出上述居间服务费不属取得土地的成本,不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可以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提出的理由一是b公司作为项目的居间服务方,在合同履行中为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相关服务;二是法律、法规并无明文禁止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与b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有真实居间行为发生,支付居间服务费有合同依据;三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该条款在列举的项目之后用了“等”兜底,居间服务费可算作当中的内容;四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正当途径支付款项后,b公司也开具了正规发票,列支凭证合法,b公司取得的居间服务费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居间服务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属于对该居间服务费的重复征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则要从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角度分析。 税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在纳税方面首先适用税法的规定,但税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宜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到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税法对其他法律是一种明示遵从还是默示遵从。
      明示遵从就是税法的具体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股权转让登记确认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默示遵从则是税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援引使用对某些事项作出认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在税前不得分配当年利润就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一***

    2018-04-20 1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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