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 行为:(1)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详情>>
答:你好! 什么样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大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