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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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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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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7 15:46:42
      本条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包括 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 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
    一是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负有共同责任,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随着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人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 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 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 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 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 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 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 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经费纳人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 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同考核。
       三是“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条例》对 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 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 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 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 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
      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 就放松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再***

    2018-08-27 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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