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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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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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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4 16:42:46
  •   处 罚
    《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中:
    第七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荣誉称号外,还应对企业处以罚款。
    1。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以上事故时,每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次,罚款500至2000元;每死亡1人,罚款3000至1万元。
       2。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和设备事故,虽无伤亡,但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罚款3000至2万元。 3。发生多人中毒或不吸取教训一年内重复发生同一毒物中毒事故的,罚款1000至1万元。 4。职业病发病率较上一年上升,超过10‰的,罚款3000至2万元。
       5。30%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因素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倍以上;连续3次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点合格率在50%以下者,罚款1000至3000元。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应视其情节轻重,除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至30元罚款外,可对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作如下罚款。
       1。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弃而不用的,罚款100至2000元。 2。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化工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1000至2万元。 3。劳动条件恶劣,尘毒危害严重,接到《指令书》后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0至2万元。
       4。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锅炉、力容器的,罚款1000至2万元。 5。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的工程项目违反国家“三同时”规定的,按工程总投资额1‰至10‰罚款,接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者,除第一次罚款外,再加倍罚款。
       6。设计单位的工程项目设计没有劳动保护篇章或科研机构研究成果的安全卫生设施不完善,给生产单位带来事故隐患或影响职工健康的,按工程设计费用或成果转让费的5%至10%罚款。 7。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或因管理不力,各种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的,罚款1000至2万元。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以5至50元罚款: 1。违反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四十一条禁令”,违章指挥或本人带头冒险作业的; 2。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吸取事故教训,未认真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
      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真相,或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致使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的; 4。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 5。下达生产或检修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明确的; 6。对工人习惯性违章不教育不加制止的; 7。
      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不贯彻,致使有关文件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的。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至30元罚款: 1。违反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四十一条禁令”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3。
      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他人分管的设备,造成事故的; 4。对治理尘毒的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搁置不用甚至故意破坏的; 5。干扰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 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罚单位必须从收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签发的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在15天内向指定部门如数缴付罚款。
      逾期不缴,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 2。对个人罚款,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通知单,由个人所在单位的安技、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罚款,按下列项目列支: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在税后留利中列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在提取的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
      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留用利润中列支。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个人被罚款项,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按有关财务规定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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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4 1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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