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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官司在中级法院做了终身判决我还是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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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官司在中级法院做了终身判决我还是不服,怎么办?

房产纠纷,双方都有合法房产证。而法院一审二审都把我的房产证给撤销了。对方法院有关系。我不服。那位律师大人给指条路子。我确实冤枉。30万的房子,我输了就只有跳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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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11-25 21:31:59
      幸亏你要跳楼,要不是有这一句,这题我就不想答了(因为太麻烦)。
    要帮你的原因是:没有真的冤枉,不至于如此(跳楼)啊。
    得给你纠正一个“字眼”,那不应是“终身判决”,而是“终审判决”。所谓终审判决,是指国家实行法律两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是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是没有上诉权的,必须执行。
       但在实际上,又的确有象你这样觉得实在冤枉的。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法律上又设立了抗诉和申诉,具体规定楼上已经下载了,我不再重复。所以,你大可不必跳楼,先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你还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得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
       具体说到你这案子,应是一个财产确权案。事由是“一房两证”。 一套房子,应当只能有一个产权证,出现这“一房两证”的事儿,至少与发证机关的审查不严,或者叫做“失察”有关。 我曾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子,究其根源是开发商预售房时卖重了房号,而产权部门失察,没能发现,办重了产权证书。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其中一个当事人竟然是受理这个案子的法院的一位法官,可他输了。可见一这不是你说的“有人”与“没人”的关系,而是证据对他不利。这在一案件中,双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几乎是“双胞胎”,——各是一套完全合法的购房手续!法院只能按时间顺序,确认先购者的购房手续有效。
      其道理是已经卖出的商品,其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开发商第二次销售时已经对这房没有产权,故第二次的购销行为无效。 读一下冯梦龙的“三言两拍”吧,那是中国古典文学名著,那里有个“一女两嫁”案子,该杀的是那造成此案的那个贪图钱财的爹和从中牵钱的媒婆子,最冤的是后一个男人,空费了钱财却得不到媳妇。
      这故事是封建制度的产物,现在不会发生了。但可以借鉴的是,你应当找始作甬者算账! 例如前边那个输了官司的法官,他也是继续顺原路申请抗诉、申诉过,但他最后不得不承认:永远也打不赢这场官司,因为证据对他不利,到了那一级法院都是这些证据,都是这个理儿。
      只有服从生效判决放弃产权,授受损失了。后经一“高人”指点,以此损失为由,另诉那个卖重了房号的开发商,让他赔偿损失!这回, 这官司是铁赢了。开发商再出一套房子,并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以前那个案子的两次费用)。 我说的不一定与你的具体案情完全对得上号(因为你没说)。
      但愿对你有些借鉴作用。一般地说,你这案子中,一定有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这错是谁造成的,你就找他算账就是了。这个“另诉”可能比简单的抗诉或申诉略胜一筹。 仅供参考。 。

    北***

    2006-11-25 21:31:59

其他答案

    2006-11-25 21:24:50
  • 申诉 最好!

    小***

    2006-11-25 21:24:50

  • 2006-11-25 09:26:56
  •   你可以进行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五***

    2006-11-25 09:26:56

  • 2006-11-25 00:48:23
  • 不服终审判决,你可以依法申诉、或申请抗诉。
    请你把详细的情况补充清楚,我来详细回答你。
    好吗?

    非***

    2006-11-25 00: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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