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例分析,请大家帮帮忙!
单位春节汇演,地点在体育场内,A君上场表演前,将手机、小灵通和一条价值数万元的男式白金项链交给一同表演的同事B女,B女将装有以上物品的自己的包放在了看台座位上,交代了坐在旁边的同事C女,并且再三强调了里面有手机和白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并且是当面将上述物品放在包里的。C女也点头答应了照看,但C女当天携带了数码相机,是负责摄影的,于是舞蹈开始后,C女又交代了同样坐在一起的同事D女,不过并未说明此包的重要性,只对D女说了声:你看着包,我去照相!结果此包失窃了。事后一想,都有疏忽的地方!A君:明知道B女也是一起上场的演员,不该交给她保管。B女:1、明知道C女是要拍照的,不该交给她保管 2、不该将包放在座椅上,而应该挂到C女手上。C女:1、既然答应了看管,也并未重视,未将包拿起抓在手里 2、交代给D女时,未说明内有贵重物品。D女:点头答应了看管,但未尽到看管责任。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如需赔偿,各负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是否需要赔偿以及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abcd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法律厂关系。 a将物品交付给b代为照看,这一行为成立保管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之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赔偿此物品损失的人仅为b。 至于应承担百分之多少,法律无明文规定,此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可以从公平的角度判决。 我个人认为,让b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原因并不在于a明知道B女也是一起上场的演员,不该交给她保管,而在于b在受到a的委托(此处用委托一词并不代表成立委托合同)之时,有拒绝的权利,既然她没有拒绝并且接受了物品,成立保管合同就应该受到合同制约。
但是因为她也需要上场,情况紧急,为了a的利益而擅自改变保管方法转脱他人,情有可原。(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因此在判罚时可以适当减轻b的责任。 a并没有和cd发生法律关系,cd无需向a承担责任。 ps。但b在向a赔偿后有否权利向c追偿,c又是否有权利向d追偿,需要斟酌。
又不存在保管费用,这几个人之间存在保管义务么??没有保管义务又存在赔偿义务么?? 而且没什么证据可以说明失窃东东的价格吧 这事的赔偿异物在小偷身上,报警,等追回失物
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受法律保护的
b承担a的赔偿责任! b有向c追偿的权利! d无赔偿义务!
应该是c女负责,因为无论她知不知道里面有贵重物品,但是交给她保管后,她就应当尽到善良保管义务,但是她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她需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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