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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诉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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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8 19:03:47
  •   国际反倾销应诉和申诉操作指南自己去买吧。。。作者:李圣敬ISBN:9787503657221页数:493定价:58。0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装帧:平装出版年:2006-01-01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几年特点:第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既有法学理念的探讨与论述,也有法律应用的分析和解释,并以相关反倾销实例如以说明和论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内容的广泛性和资料的新颖性。本书所涵盖的反倾销法律的内容既包括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主要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也包括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规;所涉及的反倾销案例既有国外发生的反倾销诉讼实例,也有在中国发生的反倾销诉讼实例;所参考的资料基本上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与反倾销有关的最新资料。
      第三,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本书内容主要立足于解决实现的反倾销问题,但同时又对中国“入世”后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撰写角度比较独特。主要从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角度对反倾销法律与实务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本书可作为律师事务所、开放型企业、外贸(协)会,政府管理部门等的参考用书。作者简介······ 李圣敬,男,毕业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获国际法硕士、博士学位。曾两次赴美国的知名大学和律师事务所进修和交流WTO法律与实务。现任北京市高联律师事务协会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委员会事副主任,浙江大学客座教授,仲裁中等职。
       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与投资方面的律师实务,已经参与成功办理数百起这一领域的案件和法律事务,特别在国际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申诉、国际贸易壁垒处理、美国“337调查”和反垄断案件应诉的代理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独著、合著《反倾销法律与诉讼代理》、《外商新型投资律现实务》、《国际经贸易仲裁法律实务》、《WTO与国际货物贸法律实务》、《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反不公平贸易法律实务》和《WTO法律知识读本》6部。已为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领导、商会协会等做过关WTO法律、外商投资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题讲座160多场次。
      

    C***

    2018-07-18 19:03:47

  • 2018-07-18 18:53:47
  •   积极应诉方为上策分析各种因素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被诉“反倾销”的高峰期。周世俭认为,这种状况将持续20年左右。这是因为,加入世贸之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我们可以享受140多个成员的优惠关税待遇,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能力得以加强。
      而中国目前的外贸是发达国家的贸易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结构,出口商品多以价格取胜,因而很容易遭致倾销投诉。只有中国出口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高科技含量产品后,这种状况才可能根本改变。但这无疑需要一个过程。另外,在入世效应的带动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不断增加。
      今年1~7月,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达近30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又带动了出口的增加,针对这些企业的反倾销目前也有上升趋势。面对不断增加的国外反倾销投诉,有关专家提醒企业,保护自己的惟一途径就是积极应诉。从1982年起,曾经多次组织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取得成功的周世俭介绍说,国外有关法律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大量进行抗辩的法律依据。
      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仅以五矿化工领域为例,从1996年至今,在中国企业应诉并已结案的44起国外反倾销投诉中,中方获得全胜的有15起,另外有13起保住了市场,占已结案总数的70%。
      反之,如果对倾销投诉不闻不问,只能被动挨打。周世俭强调,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BestInformationAvalible)”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之处甚多,依此做出的裁定,百分之百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
      对于这一点,中国企业不可不察。目前,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比过去大大增强。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需做实做细。应诉反倾销是一件耗时费钱的事情,对此应该怎么看?周世俭副会长和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鹏都对记者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应诉费用是企业开拓和扩大出口市场的必要开支,中国企业也应将其计入生产成本,而不能将其视为额外负担。
      中国产品遭国外倾销投诉递增,也暴露了我国出口存在某些产品竞相压价或在短时间内出口量剧增等问题,需要国内企业在商会的协调下,加强行业自律。此外,应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并及时制定对策。反倾销需要政府积极介入 南开大学WTO中心执行主任佟家栋日前提出,扭转应诉反倾销的不利局面,不仅仅是相应企业的事,而且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投入。
      
      就我国企业申诉和应诉反倾销不力的法律原因来看,发挥政府立法、执法和普法的人力、物力及信息资源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和后盾的诉讼对抗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为企业诉讼服务。政府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反倾销基金、反倾销资料数据库,给应诉企业以相应支持。

    王***

    2018-07-18 18:53:47

  • 2018-07-18 18:40:47
  •   找到一篇详细的介绍的文章,感觉挺好的,供你参考:一、企业应积极面对反倾销  中国加入世贸后,中国企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国际市场,并使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已成为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紧迫现实。中国企业的产品为什么会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位居全球之首?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加剧。
      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市场及企业利益纷纷拿起了所谓反倾销这个被国际世贸组织允许的自我保护的武器,进行反倾销,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高于全球贸易同期水平,由此,不可避免地成为众矢之的。其次,一些国家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政策,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由此,造成反倾销的不确定性和不应有的败诉,这不但加大了应诉的难度,同时也刺激了对方立案。
        反倾销对中国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视。一是使企业出口受阻。如果反倾销后,被征收税额较高,企业就可能退出这个市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市场的容纳程度是有限的,市场是分割的,在其他市场你同样会受到排斥。如果是一个完全出口导向型企业,就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
      二是造成企业出口障碍。例如,彩电由于遭受欧盟反倾销,目前基本被逐出这一市场。  反倾销是国际通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各国均以此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不正当贸易的冲击,维护正当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在行政限制手段和非关税壁垒减少的今天,中国企业对反倾销的应诉意识已远远高于前几年,但仍要保护高度重视。
        首先,企业要掌握反倾销的知识,了解反倾销的内容,正确对待反倾销;发生反倾销之前要做好预警工作,防患于未然,要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制定企业的价格战略,这样就不会被人反倾销,或被立案;最后,企业一旦被立案,也不必惊慌,要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及对方的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应诉和抗辩,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力的抗辩材料,配合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在应诉时,企业要有全局意识,不要单枪匹马,要注意协调其他企业一起做。这样,就会取得相对好一点的结果,如果企业不参加应诉,不但不会有好的结果,而且,还会损害国内整个同类产品的出口。对此,企业不但要重视,而且要把参加应诉当做是应尽的义务。  面对反倾销,中国政府部门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
      针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采取外交手段进行半争,希望通过外交手段,改变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给中国企业一个公平的待遇。通过双边及多边的磋商、交涉,目前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比如,欧盟、韩国等一些国家虽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的国家,但承认是转型经济的国家,在反倾销中,他们的策略是,只看企业具体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不去衡量宏观体制。
      这对中国企业来说,固然是反倾销政策上的一个进步,但仍没有反映出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正确反应出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及企业经营现状。中国企业是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应当享受市场经济的待遇。  对国内企业,政府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市场,制定竞争规则,如果确有低价倾销的现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将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制止进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  二、弄清本企业是不是“涉诉企业”  遭遇反倾销时,首先要弄清自己是不是“涉诉企业”。判断“涉诉企业”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起诉国的产品是相同产品;二是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
        反倾销起诉国在其立案通知中都会列明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并对其进行具体描述,国内企业可以向有关的进出口商会了解起诉书和海关商品编码的情况,以便弄清被指控产品的具体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起诉书中,十有八九会列出一个“被告名单”,但上了这个“黑名单”并不一定就是涉诉企业,关键还是要看上面的两个条件。
        根据国外的反倾销法律,起诉人在起诉时只需提供一些调查线索,所以很多时候被告名单是从“企业名录”或“大全”上胡乱抄来的,许多“被告企业”甚至早已不存在了。  一般情况下,确定中国企业的出口是不是在“调查期”内,主要看其“出口发票”上写的日期是否在这一时间范围内。
      当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以“合同日”和“装运日”为准。  三、找有关的进出口商会咨询  根据商品分类,国内6家进出口商会分别负责五矿化工产品、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产品、食品土畜产品、医药保健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案件的应诉组织工作。  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应及时与相关进出口商会联系。
      商会会把涉诉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协商应对办法。即使是希望本企业单独应诉的企业,建议也与商会联系,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应诉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工作,是要证明中国产品没有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损害”,这需要所有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应诉;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一套特殊的“替代国”做法,这也要求各家应诉企业和不同的代理律师相互协调,共同抗诉。
        企业还应向商会了解反倾销诉讼的程序和应诉工作的内容,以便对自己所面临的应诉工作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中国各进出口商会在组织国内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已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  四、迅速反应,及时报名应诉  虽然一个反倾销案件整个审理时间可能长达12~15个月,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非常紧,这对中国应诉企业来说往往是一大考验。
        首先,要参加应诉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诉国有关主管部门“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中方应诉企业或代理人如果要参加或提交有关意见,必须提前几天报名。
        其次,就是报名之后的答卷工作,例如,欧盟规定: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对方正式开始调查时才知道反倾销案,那么可供它作出反应的时间可能仅有短短几天。有时企业还没弄清反倾销是怎么回事,就已经超过了报名的期限,这时就只能寄希望于国外反倾销主管当局对迟交的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错过开始阶段的应诉机会并不一定导致中国企业彻底丧失应诉的权利,但它可能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反之,如果抓住机会,则有可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例如,在2000年初取得全胜的美国对中国柠檬酸反倾销案,由于中国应诉企业坚决应诉,迅速反应,此案只用了一个半月,就在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取得了全胜,不仅免去了长达一年时间的调查所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节省了大笔律师费,而且使得中国柠檬酸继续对美出口。
      记得此案组织应诉的时候,距离美方规定的交卷日期只有不到两周的时间了,各方一起争分夺秒准备和修改答卷,所有的答卷修改完成后已经是规定交卷日期北京时间的晚上了,利用中美两国的时差,连夜把答卷传真到美国才赶上了交卷的最后期限。正因为中方按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才使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随后的投票时作出了中国柠檬酸没有给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裁定。
        当然,许多案件在起诉前我方已经知道消息了,这样就可以早做准备。例如,199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钢板反倾销案,在对方开始调查之前,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在国家冶金局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召开了应诉预备会,所以在案子正式立案后有备无患。  五、要请一个好律师  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变得相当复杂,不仅外国人不懂,就连起诉国本国企业往往也弄不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在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对外应诉的案件中,都要聘请一位起诉国当地的律师。
        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一个案子的关键。为了选好合适的代理律师,应诉企业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察:①律师代理反倾销案的经验;②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③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④代理本案的律师(或律师小组)的情况;⑤代理费多少。
      另外,也可以让希望代理应诉的律师制订出一个初步的工作方案,这将更加有利于企业选择律师。同医生一样,律师也有不同的分科或者特长,因此,一定要找对反倾销业务熟悉的律师,最好是找打过有关中国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案子的律师,而不必一味追求律师事务所的大小与名气。
        律师一旦选定,企业就应充分信任自己的律师。有的国外律师对一些应诉企业不向律师提供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律师的情况感到十分不解。为雇主服务和为雇主保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既然聘请了律师,不管他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否则案子是打不好的。
        一个反倾销案在正常情况下要打一年,其间要多次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提交的材料要达到上千页甚至更多,因此,组织一个专门的应诉工作小组是非常必要的。这个工作组最好由企业领导亲自牵头。  六、尽早准备应诉材料  只要参加应诉,以下材料是肯定要提交的,不必等案子正式开始或选定了律师再做这项工作。
      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外销)、出口量等等。材料最好翻译成英文。提前做好这些工作可以节省宝贵的应诉时间。另外,在反倾销问卷发下来之前,可以找有关的进出口商会要过去案子的问卷样本进行试答。
        七、适当调整出口策略  尽管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在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的问题上问心无愧,但由于反倾销调查中可能使用“替代国”的办法,要进行复杂的计算,而且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变化趋势也是判断该产品造成“损害”和“损害威胁”的重要依据,因此,一旦外国提出反倾销起诉,企业最好认真考虑一下是否需要调整出口策略,甚至暂缓出口,以免“授人以柄”。
      总之,反倾销应诉并不比别的“官司”难打,但一定要做到反应迅速,态度坚决,不半途而废。  八、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和企业所体会和掌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体制,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作的原则之一。
      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对国外向中国倾销出口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显然也是经过千呼万唤应运而生。  从本质上说,倾销产品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为外国倾销者系以低于其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市场输入产品,其真正的动机并不是向中国市场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而是以不公平的手法夺取中国市场。
      尽管中国的消费者因能购买到价廉物美的商品而受益,但最终却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由于倾销产品能使消费者一时受益,倾销的代价、后果及其危害性具有隐蔽性。  外国商人向中国市场倾销产品的具体危害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倾销产品可以冲击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为夺取进口国的市场开道。
        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进取,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企业都要采取的谋生之道。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或低于成本销售产品的不当竞争行为却为世界各国及企业所不齿。不管是过去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国都一致谴责倾销这一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和做法。
      以低于公平价值或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输出产品,占领或扩大倾销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牺牲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市场,正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具体表现。  由于现在的国际市场是由国家市场和区域市场所组成,他们相互是分开的、相对独立的。
      各国之间,各区域集团之间,存在着关税、非关税壁垒,各种关税的及非关税的限制进口的措施依然奉行。低价倾销的出口商不用担心其产品的回流,即不会出现反向倾销。因此,出口商可以在国外市场低价倾销,而在其国内市场依然维持高价,出口商一样能获取利润。这种两全其美的做法使出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而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甚至是生死存亡的考验。
        2倾销商品冲击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  目前,中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面临着种种困难,管理体制不健全,设备陈旧,资金紧张,产品品种单一,技术落后,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磨炼和振荡。如果外国出口商向中国倾销产品,中国的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要将其消费转向进口的产品。
      这将使得中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产品库存积压,资金回收困难,直接导致企业的减产或停产。仅此,中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将会缩小或丧失国内市场,而且出口的产品因价格问题、市场问题、进口国的反倾销而面临种种困难。
      两头受挤的结果,就是中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国内企业利润下降,亏损增加,开工不足,失业增加,企业倒闭。  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失业工人将成为社会所关注的一支队伍,如若解决不好他们的生存和就业问题,其对社会的影响将是不可忽视的。
        3倾销商品可以阻碍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建立。  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渐渐地形成,一些过去没有或缺乏的产业正在建立和形成,一些产业正在酝酿和出现。但是,随着外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倾销,建立中国的国内产业就举步维艰。
      正在建立的产业可能因此夭折,正在酝酿的产业可能被扼杀在摇篮中。  4倾销产品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不堪设想。  除前所述,倾销的危害性后果,还隐蔽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抑制增长。随着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合理调整,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更为密切,适合市场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会因此而增长,效益将逐步提高。
      但是,由于国外倾销产品的进口,使得中国企业本可发生的增长受到了抑制,企业多年和费大力气苦练内功所产生的效益或即将产生的利益业因此受到了损害。  第二,间接的损害。即使中国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相似产品的产业并未直接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或并未产生与中国生产相似产品直接竞争的后果,但是中国的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存在,而转向消费倾销进口的产品。
      其后果是,原本应存在的对国内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力,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存在,而大量的减少,甚至完全被消费者放弃。第三,资源和投资损失。由于倾销进口产品的存在,使得中国国内的相关产业使用该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或消费的主要材料,甚至扩大了生产和需求。
      但如过多地依靠倾销进口的产品,就有可能在出口国削减或停止倾销后,中国的产业无法保持和维持已经扩大了的规模生产,造成了资源和投资上的浪费,最终导致损失的发生和加重。  面对日益增长的产品的进口,中国的企业所面临的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是来自世界各出口国的竞争。
      如何处理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特别是不正当的倾销进口,将是中国企业应予重视和防范的重点。笔者认为,除了企业为本身增加综合竞争实力所作的一切努力外,运用反倾销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提到企业的议事日程上。  运用反倾销措施的优点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倾销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法律手段。
        由于前述倾销的危害性,世界各国,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均视倾销为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一致认为应予制裁。中国如启动反倾销程序,防止不公平的竞争,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不会引起贸易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开宗明义地规定,该条例制订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一致认为,倾销,即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输入产品,应受到谴责,如果倾销对另一缔约国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了某一产业的建立。”第2款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缔约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西方各国均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现在又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各国也制订了反倾销法律。《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是:存在倾销;倾销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某一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国政府有权对倾销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倾销的影响。
      企业有权向政府部门申请进行反倾销调查。《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及《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等国际惯例将成为中国的企业和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可参照的法律依据。  2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2款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缔约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即在满足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时,中国政府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进口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向中国输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使进口产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产品真正体现其市场价格,参与中国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明文规定,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造成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3在反倾销措施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反倾销措施可分为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在中国政府接受中国企业的申请,开始反倾销调查并予以公告后,中国政府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供材料和提出意见的机会后,根据申诉人的材料及被诉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存在倾销的肯定性最初裁定以及国内企业已经遭致损害,而且在认为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有必要,则可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形式有:临时反倾销税,或提供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的担保方式,如收取现金或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4个月,即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在国外产品大举倾销进入中国市场时作用尤为明显。  经过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直至作出最终裁定。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可以决定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倾销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如果:①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②倾销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
        根据《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以及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应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为5年。这就是说,在自征收反倾销税之日起5年内,被诉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向中国出口该产品时,中国的进口商需要缴纳被裁定的反倾销税,除非在允许复审的期间,反倾销税的决定被修改。
        由于客观上,国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价格因被征税而不得不提高,对中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的竞争力度下降,备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将得到喘息和调整的机会和时间。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和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降低生产成本,避免和克服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浪费,使企业的生产及产品的销售与国际接轨,充分地利用好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这样中国的国内企业就可以具备打翻身战的能力和实力,中国的消费者才可以真正的获得实惠。
        4可以提高国民的素质及增加国民的爱国热情和精神,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由于倾销危害的隐蔽性,因此了解倾销的实质及目的,可以提高国民分析和判断国际贸易中倾销的性质,更加深刻认识到中国国内产业的兴盛才是国民提高生活水平和购买力的源泉。中国国内企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中国企业工人的切身利益。
      笔者相信,反倾销法的从无到有,从陌生到为人所知,从为人所知到为人所用,在这些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工人和消费者会真正体会到国家、企业强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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