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拆迁中对房屋区位价的补偿,是否就是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2001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类型)50平方米. 2004年5月, 市国土局为旧城区改造, 发文收回我国有土地使用权, 并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 未对我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补偿.
同年6月储备中心取得拆迁许可证,并组织和实施拆迁活动.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给我区位价补偿费680元/平方米(拆迁区域属二类), 与同区域的其它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户区位一样价, 我向拆迁人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补偿的主張! 遭拒绝,他们理由是:"房屋区位价的补偿就是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我认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与房屋拆迁区位的补偿, 这是二个不同概念的法律关系,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适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房屋拆迁区位价的补偿,适用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前者是权益补偿, 后者是拆迁区位补偿,二者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不可能将二个不同性质的补偿"合而为一",而且补偿的价格又是一样的.
我还认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依储备形式取得拆迁土地使用权,并作为拆迁人, 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用同一个价位标准进行拆迁房屋区位价补偿. 是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沒有适当补偿的行为, 也是对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一种侵权行为.
为合理解决上述矛盾,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和正常拆迁秩序,今特提岀此问题,并请求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以下问题:
1. 拆迁中对房屋区位价的补偿,是否就是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补偿?
2. 土地储备中心对区位价补偿是否合法?
问题发生地:江苏南通启东市
房屋的赔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当进行分别赔偿,房屋和土地是分开的,不能混淆。拆迁方的做法非法无理。
关于区位价的补偿,应当参照当地同类地块的成交价格,由于你的情况不具体,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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